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428号楼1至3层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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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热度: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428号楼1至3层108(二层208)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15587
法定代表人:王**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唐山公元九里项目二期景观工程,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东侧、正义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查,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玖仟(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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