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虚假登记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与现《公司法》关于虚假登记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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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热度: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虚假登记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与现《公司法》关于虚假登记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对比分析,以期对虚假登记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01
修订前后对比分析
具体规定
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分析
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不再涉及撤销登记内容,而是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准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新《公司法》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规定了比现《公司法》更重的法律责任,并且新增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内容。
02
明确“四大亮点”
明确“吊撤有别”
从新《公司法》针对虚假登记行为“撤销其公司登记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可判断,撤销公司登记并非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撤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措施,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法律性质上,撤销登记是对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纠正;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剥夺。
从发生原因来看,导致撤销登记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市场主体登记之前,或是登记机关的原因,或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则一般发生在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是市场主体自身的原因。三是从法律后果来看,撤销登记既可撤销设立登记,也可撤销变更登记,还可撤销注销登记;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消失,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所有法律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
明确“撤罚分离”
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撤销”和“处罚”如何适用显得过于简练,不易区分。而新《公司法》,不再将撤销登记与作出行政处罚一同表述,明确了“撤罚分离”原则。另外,《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了对虚假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撤销不能代替处罚,处罚也不能涵盖撤销。对于虚假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该“撤罚并行”。同时,还要结合具体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裁量权,以达到“过罚相当”。
明确“真实合法有效”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明确“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该条规定是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申请人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其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司登记有效性和保证登记机关有效实施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司登记时,因法律知识匮乏、利益驱使等原因,一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代签名、冒用身份、地址等虚假情形,严重破坏登记管理秩序,侵害第三人、债权人利益。该条款对“真实、合法和有效”予以明确表述,提示公司有关人员以及代理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能够避免部分虚假登记行为的发生。
明确“违法必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明确“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公司法》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登记中的法律义务是空白的。新《公司法》将虚假登记责任主体从登记公司扩大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市场主体、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等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必罚”的原则。因此,在查办虚假登记案件时,要应查尽查,不仅要查案涉公司,还要查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即“一案三查”,其结果很可能是“一案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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