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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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8 热度: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概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意事项
1、由专人办理
注册是,由首席代表、代表、本机构雇员或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提交材料。
2、代表机构期限及代表处人数
代表处的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人数不得超过4人。
3、注册代表机构的文件及其要求
代表机构开业满2年的合法开业证明;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文件;
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需进行公证认证,且在取得公证认证文件6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
三、注册公司所需提交资料(工商受理时提交)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5、《住所证明》及产权、出租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
7、《《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8、《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9、《代理机构专用委托书》
7、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受理单位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市工商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六里桥西南角) | 010-1161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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