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诺曼艾索机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301690,申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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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31 热度:
2020年3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诺曼艾索机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诺曼艾索机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301690,申报品名为机械密封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484200090,申报数量为264千克,申报总价为CIF53495.99欧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吸气阀106千克、排气阀99.8千克、吸气阀内件16.8千克、排气阀内件13千克、密封圈1.84千克、密封垫片2.14千克、O型圈5.68千克、挡油环1.6千克、活塞环0.96千克、导向环2.92千克、活塞杆填料内件11.2千克、卡箍0.46千克及刮油环内件1.6千克,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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