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微信公众号消息,原男员工小高实施了变性手术,遂请假休养2个月,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人事却一直“不同意”其休假。不久后,公司突然以“旷工”为由,要与小高解除劳动关系……案件回顾据悉,2015年4月13日,小高入职北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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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6 热度:
据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微信公众号消息,原男员工小高实施了变性手术,遂请假休养2个月,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人事却一直“不同意”其休假。不久后,公司突然以“旷工”为由,要与小高解除劳动关系……案件回顾据悉,2015年4月13日,小高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月薪为51259元。2018年4月16日,小高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6月27日,小高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请病假,并于同日进行手术。
■7月19日,小高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同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二月。接着,小高开始走请假流程——■7月25日,小高通过办公系统提交了2张请假申请单。7月30日,总裁办直属领导签批“同意”。8月7日,员工关系管理员意见为“不同意”,其中拒绝理由有“根据病假条无法判定为因病休假,故请提供内容明确的假条。”■8月21日,小高再次提交病假申请单,附件为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同日,总裁办直属领导签批“同意”,员工关系管理员处一直未显示审批同意。
■8月27日,公司向小高邮寄返岗通知书,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而小高并未进行回复。■9月6日,公司向小高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高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1月22日,小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高的仲裁申请。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6日解除,且不支付小高要求的工资。法院裁决:非因突发事件未预先请假≠旷工,公司系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高的病情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从诊断到手术再到康复和社会复归,需要一定的康复时间和社会适应过程,故小高术前希望对病情保密,请假时仅向其直接领导口头告知,并在提交病假材料时对隐私部分进行处理,系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行为,不应严加苛责。
小高的请假行为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可认为事实上已履行了请假手续。综合考虑其特殊疾病类型,及其口头请假未给公司工作和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的情况,法院认为公司仅以人事管理部门未通过小高的病假审核就直接认定小高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缺乏合理性。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小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小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6089.34元,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1939元,共计128028.3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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