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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名字有哪些规定

  企业名称规定主要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中,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般构成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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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名字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6 热度:

  企业名称规定主要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中,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般构成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例如,若企业名称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这里的“[北京]”就是加注括号的行政区划名称后置情况。

  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也可以作为字号。不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企业为表明主营业务的具体特性,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参照行业习惯或者有专业文献依据。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例如,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特殊构成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部分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如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企业名称的使用

  唯一性要求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里的相同或近似比对要遵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例如,若已经存在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新申请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为“XX”且行业为“科技”的就可能因近似而不被核准,除非有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诚实信用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例如,不能故意傍名牌,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也不能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等。

  三、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及职责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统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并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接。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名称申报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预先申请与保留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四、企业名称的纠正与变更

  登记主管机关的纠正权力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也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果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自主变更

  企业因自身发展或其他合理原因,也可自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名称的禁限用规则

  内容限制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例如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内容的文字。

  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除非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

  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等。

  特殊字词使用规定

  对于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但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其字号应当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特殊企业的名称规定

  企业集团名称规定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并且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规定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规定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但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名称规定

  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二是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经营1年以上;三是本企业投资的3个以上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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